YBG-2023-001
各中心校、幼兒園: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8〕第2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21〕第741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18〕39號)《“十四五”學前教育發展提升行動計劃》(教基〔2021〕8號)、《幼兒園保育教育質量評估指南》(教基〔2022〕1號)、《廣東省推動基礎教育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粵府〔2021〕55號)、《廣東省促進學前教育普惠健康發展行動方案》(粵府辦〔2018〕28號)、《關于印發<廣東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扶持和管理辦法>的通知》(粵教基〔2022〕21號)等文件精神,引導和扶持民辦幼兒園面向社會開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學前教育,建立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保障適齡兒童接受基本的、有質量的學前教育,結合我區學前教育的實際,區教育局、區發改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人社局和區市監局聯合制定了《河源市源城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河源市源城區教育局 河源市源城區發展和改革局
河源市源城區民政局 河源市源城區財政局
河源市源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河源市源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0日
源城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關于印發<廣東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扶持和管理辦法>的通知》(粵教基〔2022〕21號)、《轉發廣東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于印發廣東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扶持和管理辦法>的通知》(河教〔2022〕92號)的要求,引導和扶持民辦幼兒園面向社會開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學前教育,建立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結合我區學前教育發展實際,制定《源城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區行政區域內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申請、認定、扶持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
第三條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是指通過教育部門認定、面向大眾、收費合理、質量合格、接受財政經費補助或政府其他方式扶持的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
第四條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認定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規范辦學。幼兒園辦學證照齊全、有效,辦學行為規范。除新辦園外上一年度年檢合格,在申報日前1年內無行政處罰記錄。
(二)校車安全管理。使用校車的幼兒園,嚴格按照《廣東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8號)等相關管理規定落實校車管理。
(三)收費合理合規。申報前保教費符合本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要求,收費標準保持穩定。收費行為規范,依規進行收費公示,無亂收費現象。
(四)財務管理規范。財務獨立核算、制度健全、運轉良好,無克扣或變相侵占幼兒伙食費的行為。按要求設立專用賬戶,對財政補助經費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無虛報、冒領、擠占、挪用專項資金行為。依法開展年度財務審計,定期公開收支情況,開支合理,賬目清楚。
(五)辦學條件達標。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須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的衛生標準、安全標準等要求,并達到《廣東省規范化城市(鄉鎮中心、農村)幼兒園辦園標準(試行)》及《幼兒園、托兒所建筑設計規范》(2019版)等相關辦園要求。
(六)實施科學保教。按照教育部《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幼兒園保育教育質量評估指南》和《廣東省幼兒園一日活動指引(試行)》等要求,根據幼兒身心發展特點創設豐富、適宜的教育環境,合理安排幼兒一日生活,以游戲為基本活動,科學開展保育教育活動,無“小學化”傾向。
(七)教職工配備和工資福利待遇合理。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配備教職工,從業人員符合崗位任職要求。依法與教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全園教職工工資總額原則上不低于當年保教費收入的60%,教師工資水平達到教育等部門規定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教師工資指導標準。依法保障教職工待遇,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第三章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程序
第五條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每學年認定一次,認定后有效期為三年。已認定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在有效期滿后,經教育部門復核后可轉入下一周期。具體認定程序如下:
(一)按照自愿原則,符合認定標準的幼兒園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應包括:(1)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申請表;(2)幼兒園教職工從業資格匯總表;(3)上一年度幼兒園財務審計報告,新辦園除外;(4)幼兒園相關辦學證件復印件;(5)申報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后擬實施的收費標準材料;(6)本學年教育教學工作計劃。
(二)申報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申請時間從每年的3月20日起至5月20日止。由教育部門根據《細則》的文件要求,組織相關部門組成評審小組在申報結束后對申報幼兒園進行評審。評審工作應于接受申報有效時間截止后60日內完成。通過評審的幼兒園名單通過官方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三)幼兒園法定代表人簽署辦學承諾書(一式兩份),由幼兒園和教育部門分別各保存1份。
(四)通過評審和公示并簽署承諾書的幼兒園,由教育部門發文認定,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名單和收費標準等,同時報發改、民政、財政、人社等部門和上一級教育部門備案,并在全國學校(機構)代碼管理信息系統中登記。
第四章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退出機制
第六條 按照自愿的原則,經認定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可申請退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但認定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新建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除外。
第七條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在有效期內申請退出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教育部門提出申請,并于一個月內退回認定有效期間獲得的所有財政補助。
第八條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在認定后有效期間,出現安全責任事故、保教質量嚴重下滑和嚴重違規等辦園行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資格,追回財政補助,并視情節嚴重程度,由教育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第五章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扶持
第九條 新建、改擴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應按照與公辦幼兒園同等原則,以劃撥等方式給予用地優惠。應通過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生均經費補助、減免租金、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等方式,扶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保障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在分類定級、評估指導、項目申報、教師培訓和職稱評審等方面與公辦幼兒園具有同等地位。保障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教職工在業務培訓、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幼兒園教職工同等權利。
第十條 財政部門統籌本級資金及上級學前教育相關獎補資金,推動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有質量、可持續發展。按照廣東省基本公共服務標準,落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經費補助政策,資助3-6歲常住人口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改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辦園條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扶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參照全省公辦幼兒園生均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標準給予經費補助,有條件時將逐步提高補助標準,對學年考核優秀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放綜合獎補。
第十一條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應當從保教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專項資金,用于教職工職業激勵或增加待遇保障。鼓勵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按照有關規定為教職工建立企業年金等補充養老保險。
第十二條 教育部門加強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質量的幫扶力度,建立公辦幼兒園、鄉鎮中心幼兒園等優質園對口幫扶機制。幫扶方一年至少兩次指導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提升辦園質量和管理水平,定期結對開展教研和教職工跟崗活動,加強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師資培訓和保教工作的過程性指導。加大對鄉鎮教師培訓的支持力度,提高幼兒園教職工的專業素養和學歷水平。鼓勵和支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開展常態化教科研和園本培訓,科學合理安排幼兒一日生活,避免“小學化”傾向。
第十三條 教育部門要根據國家和省要求,結合年檢、幼兒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和科學保教質量評價等工作,逐步開展體系化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辦園質量評價,建立以過程性評價為基礎、辦園質量提升為導向的激勵機制。教育督導部門要加強教育督導評估,科學運用辦園質量評價結果,加大對評估排名前列、辦園質量高、特色明顯、社會效益顯著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激勵支持力度。可通過向社會公布考核優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名單、發放綜合獎補、園所和教職工團隊評獎評先傾斜等多種方式,激勵支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樹立品牌意識,提升科學保教質量,提供普惠、安全、優質的學位資源。
第六章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管理
第十四條 教育部門要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督導評估體系和年檢制度,加強對辦學方向、辦學行為、辦學條件、保教質量和管理水平的有效監管,要加強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活動的過程性指導和監測,督促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改善辦園條件,提高辦園質量。
第十五條 教育部門與幼兒園要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教師管理制度,全面落實幼兒園教師持證上崗,規范教師從教行為。把師德考評擺在教師考核的首位,將教師思想政治素質和師德師風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健全幼兒園教師違反師德行為的懲處機制。健全教師培訓制度,為教師接受相應的思想政治培訓和業務培訓提供條件,提高教師職業素養,培養熱愛幼教、熱愛幼兒的職業情懷。各幼兒園應引導教師遵守《新時代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不得出現虐待、歧視、恐嚇、猥褻、體罰和變相體罰、侮辱幼兒人格等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對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零容忍。各幼兒園要加強教師隊伍待遇保障,提升教師隊伍整體素質和穩定性。
第十六條 依據本區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結合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辦園成本、辦園質量、政府投入、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群眾承受能力等,設置保教費收費標準為三個等級:省、市一級幼兒園保教費每學期每生按當年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總收入12%收取為最高等級,每隔一個等級保教費按上一個等級的收費標準下浮10%進行收取,依次類推。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如在認定期間發生等級變化時,可在當年的7月份到教育部門、發改部門申請調整保教費收費標準。所有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收費標準必須面向社會公開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取費用、開展活動的資金往來,應當使用在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的賬戶。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和預決算制度,公開經費收支情況。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應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教育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獎補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存在財務管理混亂、挪用財政補助或抽逃資金問題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一經查實,停止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內不得再申報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對挪用財政補助或抽逃資金的幼兒園舉辦者,取消其在本地區舉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資格,并納入個人誠信記錄。
第十八條 教育部門要建立健全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監管機制,創新監管方式,運用學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統做好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數據統計和信息監督管理工作。教育部門通過政府網站或其他宣傳平臺每年向社會公布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名單、收費標準和財政補助補貼情況等,開通舉報電話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并適時通過暗訪、隨機檢查、調研、舉報核查等措施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進行監查。
第十九條 教育、發改、民政、財政、人社、市監等部門要充分認識扶持和發展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構建廣覆蓋、保基本、高質量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性,結合各部門職能強化統籌、密切配合,落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政策支持和保教幫扶。
第二十條 教育、發改、財政和人社等部門要加強本地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落實中央、省和市扶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有關經費。教育、發改和人社等部門負責監督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依法保障教職工工資、福利待遇,積極配合做好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統計和備案工作。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門要會同發改、民政、財政、人社、市監部門健全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工作機制,研究確定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經費投入和扶持方式,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工作方法落實國家、省和市發展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工作要求,切實做好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認定、扶持和管理工作,推動本地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健康有序發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本《細則》由區教育局會同區發展和改革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市場監管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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