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府辦〔2021〕5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源城區地震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原《源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印發源城區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源府辦〔2013〕45號)同時廢止。
源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4月1日
源城區地震應急預案
目 錄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確保高效、有序應對地震災害事件,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防震減災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廣東省地震應急預案》《河源市地震應急預案》、《源城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源城區行政區域內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抗震救災工作堅持統一領導、軍地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資源共享、快速反應的工作原則。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后,震區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立即自動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前期處置工作。
區人民政府是處置本區一般地震災害事件的主體。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地震災害,區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前期處置工作。
各級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同行動。地震應急依靠人民群眾并建立廣泛的社會動員機制,依靠和發揮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和公安民警等在處置地震災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擊隊作用,依靠科學決策和先進技術手段。
2.組織體系
2.1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地震災害,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區防震抗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轉為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救援與救災工作。其組成人員名單如下:
總指揮:區長
副總指揮:區委常委、區人民武裝部部長,分管副區長
成員:區府辦、區委宣傳部、區委統戰部、區人民武裝部、區發展和改革局、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區教育局、區科技局、區應急管理局(區地震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交通運輸局、區農業農村局、區衛生健康局、區統計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市自然資源局源城分局、市生態環境局源城分局、源城供電局、團區委、源城區消防救援大隊、區紅十字會、區國資公司、中國電信河源源城分公司、中國移動河源市區分公司、中國聯通河源市源城區分公司等單位負責同志。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參加。
主要職責:分析、判斷地震趨勢和確定應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組織各地、各有關單位對受災地區進行緊急支援;請求市政府協調河源軍分區和武警河源市支隊等迅速組織指揮部隊參加搶險救災;視需要請求國家、省、市政府給予必要的協調和支持;承擔其他有關地震應急和救災的重要工作。
2.2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應急管理局(區地震局),負責抗震救災指揮部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區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辦公室成員為指揮部成員單位的聯絡員。
主要職責:匯集、上報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進展情況;提出具體的抗震救災方案和措施建議;貫徹國家、省、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督促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災區抗震救災指揮部以及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工作;掌握震情發展及分析會商情況;在區委宣傳部的指導下,研究制定新聞工作方案,指導抗震救災宣傳,組織新聞發布會;起草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文件、簡報,負責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各類文書資料的準備和整理歸檔;承擔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3.響應機制
3.1 地震災害分級
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分級標準具體見下表:
3.2 分級響應
源城區地震災害應急響應分級和啟動條件參照市地震應急預案執行。根據地震災害分級情況,將地震災害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
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Ⅰ級響應。在國務院指揮部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和協調下,省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區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工作。
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響應。在省人民政府和中國地震局組織、協調下,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區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工作。
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Ⅲ級響應。在省防震抗震救災聯席會議支持下,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救援工作。區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工作。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Ⅳ級響應。在市人民政府領導和支持下,區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工作。
在地震災害使災區喪失自我恢復能力時,需要上級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災害發生在特殊地區,應根據需要相應提高響應級別。地震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災情及其發展情況對響應級別及時進行相應調整,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4.運行機制
4.1 信息速報
(1)區應急管理局(區地震局)的震情速報
源城區發生M≥3.5級地震,區應急管理局(區地震局)根據省地震監測中心在震后5分鐘內完成的地震速報初步測定參數和震后15分鐘內完成的地震速報精確測定參數,迅速向區委、區政府報告地震參數。
(2)地震系統的災情速報
地震災情速報內容包括地震影響范圍、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等。
地震發生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迅速啟動地震災情速報網,收集地震災情并匯總上報區應急管理局(區地震局),特殊情況可直接上報市地震局。區應急管理局(區地震局)盡快了解震區地震影響和大致破壞情況,在震后1小時內(夜晚延長至2小時)將初步情況書面報市地震局和區委、區政府。區應急管理局(區地震局)要與震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及時了解和掌握災情發展動態,向市地震局報告動態信息。
(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的災情速報
震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迅速調查了解災情,向區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區地震局;特別重大和重大地震災害情況可越級報告。
區民政局、區應急管理局、區交通運輸局、區農業農村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教育局、區衛生健康局、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市自然資源局源城分局、源城供電局等有關部門迅速了解震情災情,及時報告區人民政府并通報區應急管理局(區地震局)。
發現因地震傷亡、失蹤或被困人員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區委統戰部要迅速核實并上報區人民政府,并通報區應急管理局(區地震局)。同時由區人民政府統一上報市有關部門。
(4)信息發布
區人民政府依照有關信息公開規定,適時公布震情和災情信息。
4.2 響應啟動
根據地震災害分級情況,將地震災害應急響應分為Ⅰ級、II級、III級和IV級。
(1)Ⅰ級響應
在國務院領導下,省人民政府組織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省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全省地震應急工作。區人民政府在省、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開展本區的地震應急工作。
(2)Ⅱ級響應
在中國地震局協調下,省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省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全省地震應急工作。區人民政府在省、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開展本區的地震應急工作。
(3)III級響應
在省防震抗震救災工作聯席會議協調下,市人民政府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市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全市地震應急工作。區人民政府在省、市政府領導下組織開展本區的地震應急工作。
(4)IV級響應
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區人民政府領導災區所在鎮(街道)的地震應急工作。區人民政府根據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市人民政府并通報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啟動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地震應急工作。
區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全區地震應急工作。區應急管理局(區地震局)向區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報告震情和災情,建議區指揮部開始運作。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召開區指揮部全體會議,通報震情和災情,根據災害程度和災區的需求,決策和處理下列事項:
①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和非災區對災區進行援助。
②組成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直接組織開展對災區的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工作。
③請求市政府協調河源軍分區和市武警支隊組織指揮部隊參加搶險救災。
④派遣醫療衛生救護隊伍赴災區開展傷員救護工作。
⑤部署飲用水和食品的供給、傷員運送、物資調運、災區內外交通保障。
⑥請求派遣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赴災區救援。協調、安排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等災害救援隊伍和醫療救護隊伍赴災區開展工作。
⑦視地震災區的需求,請求市政府協調市內非災區對災區的緊急支援。
4.3 緊急處置
地震災害現場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地震部門綜合協調、各部門參與的應急救援工作體制。
現場緊急處置主要內容是:溝通匯集并及時上報信息,包括地震破壞、人員傷亡和被壓埋的情況,災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動進展情況;分配救援任務、劃分責任區域,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組織查明次生災害危害或威脅;組織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時疏散居民;組織力量消除次生災害后果;組織協調搶修通信、交通、供水、供電、城市橋梁、城市照明等生命線設施;估計救災需求的構成與數量規模,組織援助物資的接收與分配;組織建筑物安全鑒定工作;組織災害損失評估工作。
4.4 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
區人民武裝部組織指揮民兵預備役、民兵應急隊伍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進行工程搶險。
源城區消防救援大隊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
區衛生健康局組織醫療隊伍和衛生防疫隊伍赴災區開展醫療衛生工作。
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區交通運輸局組織力量對災區被破壞的給排水、燃氣、公共客貨交通、市政設施進行搶排險,盡快恢復上述基礎設施功能。
區應急管理局做好災民的安置工作。
團區委、區應急管理局協調組織防震減災志愿者開展災區搜救工作等。
各級各類救援隊伍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指揮與協調。救援隊伍到達災區后向現場指揮部報到,報告隊伍有關情況,了解災情與救援行動進展情況;按照現場指揮部劃定的責任區,部署救援任務;必要時向現場指揮部請求大型機械等設備支援;在救援行動進程中報告救援行動進展、新發現的情況、需要請示的問題;與現場指揮部協調轉移、撤離的安排。
4.5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地震部門負責監視余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震損建筑物能否進入,能否破拆以及對損毀高大構筑物繼續坍塌的威脅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誘發的坍塌危險進行危險評估;消防救援機構組織探測泄漏危險品的種類、數量、泄漏范圍、濃度,評估泄漏或爆炸的危害性,采取處置措施,撲滅火災;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測放射性污染;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監測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次生災害。各有關單位應及時向救援人員發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6 群眾的安全防護
區應急管理局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
震區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制定群眾疏散撤離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的范圍、路線、避難場所和緊急情況下保護群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
4.7 次生災害防御
區消防救援機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發生。
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災區水利工程設施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加強監視、控制。
市自然資源局源城分局會同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加強對災區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
市生態環境局源城分局加強災區環境的監測、控制。
區應急管理局督導和協調災區易于發生次生災害的地區、行業和設施進行緊急處置。
其他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次生災害防御工作。
4.8 地震現場監測與分析預報
區應急管理局(區地震局)請求省、市地震局向震區派出地震現場監測與分析預報工作隊伍,布設地震現場流動測震和前兆臺站,增強震區的監測能力,對地震類型、地震趨勢、短臨預報提出判定意見。
4.9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后,震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力量搶救人員,并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區人民政府動員本區非災區的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區應急管理局視情況開展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動。
4.10 地震災害調查與災害損失評估
區應急管理局(區地震局)組織開展地震烈度調查,確定發震構造,調查地震宏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征、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等。
區應急管理局(區地震局)會同其他有關單位,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支持下,共同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評估。
4.11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要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工作原則,具體按本區有關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發布工作規定執行。
4.12 應急結束
應急結束的條件是:地震災害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完成;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經過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達到上述條件,由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的原機關宣布災區震后應急期結束。
5.保障措施
5.1 人力保障
(1)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加強源城區綜合應急救援大隊地震救援隊的骨干力量建設,開展地震基礎知識和地震救援有關培訓,配備地震專業救援設備,提高應對地震災害事件的救援救助能力。
(2)社會應急力量。加強地震應急志愿者隊伍建設,完善日常管理和培訓機制,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參加地震應急工作。
5.2 醫療保障
區衛生健康局組織對災區可能發生的傳染病進行監測、預警,并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災區進行食品安全監督;請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協調災區所需藥品、醫療器械的緊急調用,組織、協調相關單位對藥品、醫藥器械的生產、流通、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其他有關單位配合衛生健康、醫藥部門,做好衛生防疫以及傷亡人員的搶救、處理工作,并向受災人員提供精神、心理衛生方面的幫助。
5.3 通信保障
各級抗震救災指揮部建立應急指揮信息平臺,建設并完善通信網絡,收集匯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應急救災相關單位的通訊錄并定期更新。各有關通信營運企業做好災時啟用應急機動通信系統的準備。
通信運營企業盡快恢復受到破壞的通信設施,保證抗震救災通信暢通。自有通信系統的單位盡快恢復本單位受到破壞的通信設施,協助保障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5.4 交通保障
區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力量盡快恢復被毀壞的公路、港口、橋梁及其他有關設施;協調運力,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物資的優先運輸和受災群眾的疏散。
5.5 電力保障
源城供電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單位盡快恢復被破壞的電力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系統功能等,保障災區電力供應。
5.6 物資保障
區發展和改革局組織糧食供應,保障災區糧食供求平衡。
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組織實施災區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區財政局負責承擔應急資金以及應急撥款的準備;區應急管理局負責區應急救濟款的發放。
5.7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區人民武裝部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救濟物品集散點、儲備倉庫等重要目標的警戒。
5.8 經費保障
區財政局負責由區財政承擔應急資金以及應急撥款的準備。區民政局負責區應急救濟款的發放。
5.9 基礎設施保障
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區農業農村局、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組織力量對災區城市中被破壞的給排水、燃氣熱力、公共客貨交通、城市橋梁、城市照明以及其他市政設施、水利工程進行搶排險,盡快恢復功能。
5.10 社會動員保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應對突發地震事件社會動員機制。
5.11 避難場所保障
區、鎮(街道)要結合舊城改造和新區建設,利用城市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停車場、學校操場和其他空地設立緊急避難場所;公共場所、社區和家庭配置避險救生設施和應急物品。
5.12 涉外事務
凡外國專家和外國救災人員到現場進行考察和救災,外國新聞記者到現場采訪事宜,由區外事局按有關規定辦理。上述人員在華期間,由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接待,并依法進行管理。
6.其他地震事件處理
6.1 有感地震應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們感覺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員重傷和死亡以及顯著財產損失的地震。
當城市和大型水庫等重要設施場地及其附近地區發生有感地震并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區應急管理局(區地震局)收集震情與社情,提出震情趨勢判斷,適時報告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督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保持社會穩定工作。
當鎮(街道)發生有感地震并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區人民政府督導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保持社會穩定工作,并將應急情況及時上報市人民政府,同時抄送市地震局。
6.2 地震傳言事件應急
當源城區出現地震傳言并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區人民政府督導傳言發生地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采取措施平息地震傳言,并將應急情況及時上報市人民政府,同時通報市地震局。請求市地震局視情況派出專家分析傳言起因,做好宣傳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工作。
6.3 特殊時期戒備
在重大政治社會活動期間,區應急管理局(區地震局)進行應急戒備,組織震情值班、地震監測、震情會商等工作,確定統一的宣傳口徑,并將應急戒備情況適時上報區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
6.4 應對毗鄰震災
毗鄰地區發生地震造成本區境內社會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或者面臨毗鄰地區大量人民群眾進入本區境內避難的情況,區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部署和組織下開展有關應急工作。
7.附則
7.1 名詞術語
次生災害:地震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以及水災、泥石流和滑坡等對居民生產和生活的破壞。
生命線設施:指電力、供水、橋梁、照明、排水、燃氣、熱力、供油系統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設施。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責任與獎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和《廣東省防震減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在地震應急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區應急管理局(地震局)負責解釋。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