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府通〔2021〕2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為推進華潤怡寶(河源)飲用水生產基地項目用地的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我區擬定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圍、土地現狀
華潤怡寶(河源)飲用水生產基地項目用地擬征收集體土地位于源城區源南鎮雙下村。該批次擬征收土地總面積61.4279 公頃,其中農用地57.3068公頃[耕地3.3854公頃(水田3.3014公頃、旱地0.0840公頃)、園地9.5583公頃、林地43.0635公頃、其他農用地1.2996公頃]、建設用地0.7918公頃、未利用地3.3293公頃。
擬征收土地根據用地權屬分為:河源市源城區源南鎮雙下經濟聯合社農民集體土地14.4611公頃,河源市源城區源南鎮雙下村第五隊經濟合作社等4個農民集體(共有)土地0.7524公頃,河源市源城區源南鎮雙下村第九隊經濟合作社等5個農民集體共有土地15.1538公頃,河源市源城區源南鎮雙下村第十四隊經濟合作社等五個農民集體(共有)土地8.4082公頃,河源市源城區源南鎮雙下村第十七隊經濟合作社等三個農民集體共有土地0.1940公頃,河源市源城區源南鎮雙下村第二十隊經濟合作社等三個農民集體共有土地22.4584公頃。
二、征收目的
本次擬征收土地用于華潤怡寶(河源)飲用水生產基地項目。
三、征收補償標準
征地補償標準按《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河府〔2021〕15號)的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補償:本次征地共涉及1個征地區片,為Ⅱ類地區,區片價格為97.50萬元/公頃,林地、未利用地按調節系數0.4折算為39萬元/公頃。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按《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源市市區征地補償指導標準的通知》(河府〔2017〕61號)文執行。
四、征收補償安置方式
(一)貨幣補償,按補償標準對征收的土地、青苗、地上附著物進行貨幣補償。
(二)被征地農民符合參加養老保障條件的,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要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在5-10萬元(含10萬元)/畝區間的,按不低于18%計提,待河源市政府確定計提比例后籌集本批次征地社保費,由人社、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部門指導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征地社保費到戶名單和補貼金額。
(三)留用地安置。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和《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粵府辦〔2009〕41號)要求,原則上按實際征地紅線面積的10%安排留用地,確實無法確定選址的折算貨幣補償。
五、補償登記時間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公示期為三十日。請在本通告期滿之日起90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區政府設立在各村委會的登記點辦理補償登記。
六、對補償安置爭議的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8條的規定,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如對本方案內容有不同意見的,請在通告期限內以村委會或村民小組為單位,以書面形式向河源市自然資源局源城分局城市更新與征收管理股提出聽證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作放棄聽證。
對批準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區以上人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對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通告。
附件:1.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河府〔2021〕15號)
2.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源市市區征地補償指導標準的通知(河府〔2017〕61號)
源城區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1: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河府〔2021〕15號).pdf
附件2: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源市市區征地補償指導標準的通知(河府〔2017〕61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