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府通〔2022〕1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為推進源城區工業園第四期(低碳產業園)項目用地的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我區擬定了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圍及現狀
河源市城區2022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鎮建設用地擬征收集體土地位于我區埔前鎮南陂村、中田村地段范圍內,權屬人為埔前鎮南陂村龍合、廣棧經濟合作社,埔前鎮中田村赤塘經濟合作社,擬征收面積29.5725公頃,其中農用地29.5725公頃(耕地0.672公頃、園地15.8814公頃、林地4.9019公頃、草地0.1539公頃、其他農用地7.9633公頃)。
按權屬地類分:埔前鎮南陂村龍合經濟合作社集體土地12.3571公頃(其中園地7.5051公頃、林地1.3399公頃、草地0.1351公頃、其他農用地3.3770公頃);埔前鎮南陂村廣棧經濟合作社集體土地1.284公頃(其中園地0.7442公頃、林地0.1776公頃、其他農用地0.3622公頃);埔前鎮中田村赤塘經濟合作社集體土地15.9314公頃(耕地0.672公頃、園地7.6321公頃、林地3.3844公頃、草地0.0188公頃、其他農用地4.2241公頃)。
二、征收目的
本次擬征收土地用于源城區工業園第四期(低碳產業園)項目,屬成片開發需要用地,已納入源城區2022年成片開發方案。
三、征收補償標準
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按《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河府〔2021〕15號)的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補償:本次征地共涉及1個征地區片,為Ⅱ類地區,區片價格為97.5萬元/公頃,林地、未利用地按調節系數0.4折算為39萬元/公頃。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按《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源市市區征地補償指導標準的通知》(河府〔2017〕61號)執行。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執行。
四、征收補償補貼安置方式
(一)貨幣補償。按補償標準對征收的土地、青苗、地上附著物進行貨幣補償。
(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的規定,堅持“先保后征”原則,征地社保費專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專款專用,獨立核算。實行“以地籌資”,將征地社保籌資標準與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掛鉤聯動,實行同步調整機制。根據《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的通知》(河府辦〔2021〕23號)的規定,我市征地按每畝綜合地價的18%籌集征地社保費,計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項目概算,目前我市每畝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為5.05萬元,按18%計算為0.909萬元。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征地社保費一次性全部劃入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計算實際繳費年限。被征地農民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為其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將征地社保費一次性劃入。
(三)留用地安置。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和《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粵府辦〔2009〕41號)要求,原則上按實際征地紅線面積的10%安排留用地,確實無法確定選址的折算貨幣補償。
五、征地補償支付對象
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村集體,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費用支付給所有權人。
六、補償登記時間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公示期為30日。請在本通告公示期滿之日起90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區政府設立在各村委會的登記點辦理補償登記。凡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七、對補償安置爭議的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的規定,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如對本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內容有不同意見并要求舉行聽證的,請在通告公示期限內以村委會或村民小組為單位,以書面形式向河源市自然資源局源城分局城市更新與征收管理股提出聽證申請。如有多數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對補償安置方案提出異議,將組織召開聽證會,聽證時間另行通知。逾期未提出的,視作放棄聽證。
特此通告。
附件:1.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河府〔2021〕15號).pdf
2.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源市市區征地補償指導標準的通知(河府〔2017〕61號).pdf
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pdf
源城區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