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府函〔2023〕4號
為進一步深化我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切實做到依法、科學、穩妥下放職權,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粵府函〔2022〕9號)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粵府函﹝2020﹞136號)以及《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綜合行政執法職權的公告》(河府函〔2023〕27號)等規定,區人民政府決定對下放給鎮(街道)行使的第一批行政執法職權(279項)作出調整。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調整事項實施時間
自2023年4月15日起,源城轄區內的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含城東街道辦事處),實施《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綜合行政執法職權的公告》(河府函〔2023〕27號)調整的源城區140項行政執法職權事項。調整后,我區各鎮(街道)行使的執法職權共208項(詳見附件1)。
二、調整范圍
(一)收回原下放鎮(街道)行政執法職權98項。應急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職權15項;市場監督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職權36項;生態環境領域的行政處罰職權23項;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的行政處罰職權10項;自然資源領域的行政處罰職權14項。
(二)新下放鎮(街道)行政執法職權28項。林業領域行政處罰職權12項;衛生健康領域行政處罰職權6項;水務領域行政處罰職權10項。
(三)變更或取消鎮(街道)行政執法職權14項。農業農村領域5項行政處罰職權變更為6項;林業領域變更為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的行政處罰職權6項,取消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的行政處罰職權2項。
行政處罰權調整后,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相應調整。
三、工作要求
(一)管轄與協作
本公告實施前已立案的執法案件由原行政執法部門繼續辦理至結案。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區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認為影響較大的案件,仍由區級行政執法部門辦理。鎮(街道)與區級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政執法案件的管轄權存在爭議或需另外確定管轄權的,由區人民政府協調決定。
行政處罰職權下放鎮(街道)行使后,區級相關部門仍應當依法履行本行政管理領域的政策制定、審查審批、業務指導等監管職責,不得以行政處罰職權下放為由拒不履行。區級相關部門要加強對鎮(街道)行使行政處罰職權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執法監督,統籌做好行政處罰職權下放過程中的協調工作,為鎮(街道)提供執法培訓、業務咨詢等平臺,提供檢驗、檢測、鑒定、認定等技術支撐和專業指導,為鎮(街道)執法創造良好條件和環境。
2023年4月15日前,區農業農村局要做好新下放的林業領域12項行政處罰職權和水務領域10項行政處罰職權的執法業務培訓,區衛生健康局要做好新下放的衛生健康領域6項行政處罰職權的執法業務培訓,區司法局要組織區級執法部門和各鎮(街道)的行政執法職權交接。
(二)更新政務服務系統事項
公告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應當組織各鎮(街道)在《廣東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中取消或認領相應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尚有未結案件的執法事項可于案件結案后再行取消。區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廣東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中繼續保留下放的全部行政執法職權事項。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原源府通〔2021〕1號文件中涉及的鎮(街道)行政執法職權目錄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公布的目錄為準。
附件:
1.源城區各鎮(街道)實施的行政執法職權目錄(2023年1月版)
2.源城區收回的鎮(街道)行政執法職權目錄
3.源城區新下放的鎮(街道)行政執法職權目錄
4.源城區變更或取消的鎮(街道)行政執法職權目錄
5.《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綜合行政執法職權的公告》(河府函〔2023〕27號)
源城區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