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府辦函〔2024〕4號
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為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有效加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印發河源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通知》(河府〔2020〕63號)和《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河府辦函〔2024〕12號)要求,經區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對區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圍
以區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重點是有效期已過或即將屆滿,以及文件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存在沖突的規范性文件。
二、清理主體
按照“誰實施,誰負責”的原則確定清理責任部門。其中,政府規范性文件由主要實施部門牽頭負責清理,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負責清理。原主要實施部門變更或撤銷的,由承接其
職責的部門負責清理。
三、清理標準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及時修訂:
1.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文件或國家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觸的;
2.內容不適應我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
3.有效期已過,但主要內容確有需要繼續適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廢止:
1.主要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文件或國家政策
不一致或者相抵觸的;
2.主要內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文件或區政府
文件涵蓋或者代替的;
3.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文件已被廢止或者宣布無
效的;
4.主要內容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
四、清理步驟
(一)全面梳理階段(2024年2月25日前完成)。各清理責任部門負責梳理本部門實施或牽頭實施的區政府規范性文件和本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形成梳理清單[其中區政府規范性文件梳理清單可參考附件1;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各部門自行梳理,并填寫部門規范性文件梳理清單(附件2)],于2024年2月25日前通過粵政易報送區司法局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股(聯系人:李春求,聯系電話:3329794)。
(二)初步清理階段(2024年3月20日前完成)。各清理責任部門根據清理標準,對梳理清單所列規范性文件逐件進行研究和審查,提出擬修改、擬廢止、已失效的清理意見。擬修改和廢止的應當按照《河源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履行好相關程序。
各清理責任部門按要求分別填寫區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意見表(附件3)和部門規范性文件清理意見表(附件4),連同擬修改、擬廢止的規范性文件以及履行修改、廢止程序等材料于2024年3月20日前通過粵政易報送區司法局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股(聯系人:李春求,聯系電話:3329794)。
(三)審核匯總階段(2024年4月1日前完成)。區司法局負責匯總、審核各清理責任部門提出的區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意見,逐件提出擬修改、擬廢止的審核意見,并報區政府審議。
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各部門自行按照規定及時修訂或者廢止。
(四)審定公布階段(2024年5月1日前完成)。經區政府審定后的有關清理結果,以區政府名義向社會公布。各清理責任部門應當在規范性文件廢止或者失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請區政府門戶網站管理機構(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在已發布的原規范性文件上明確標注已廢止或已失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保障。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對維護法制統一,深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各部門務必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制定時間表和具體工作方案,指定業務水平高、責任心強的人員專門負責,切實做好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對清理工作開展不力、敷衍塞責的單位,區政府將予以通報批評。各部門聯絡員名單(附件5)于2024年2月20日前通過粵政易報送區司法局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股(聯系人:李春求,聯系電話:3329794)。
(二)依法科學清理。各部門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時,要遵循科學性、合法性和適當性原則,對照上位法和相關政策規 定認真審查,提出明確的清理意見,確保清理質量。各部門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情況,將納入2024年度法治源城考評范圍。
(三)健全長效機制。各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規范性文件監督 管理制度,定期更新信息,將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與有效期管理 有機結合,對有效期即將屆滿的規范性文件,要建立提醒機制,及時開展評估修訂工作,避免出現有效期已過才啟動修訂程序等 導致政策斷檔的情形。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規范性文件處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源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2月21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