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府辦函〔2024〕27號
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強化我區水上交通安全綜合管理,經區政府同意,決定建立源城區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主要職責
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關于水上交通(含漁業船舶,下同)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組織、協調、指導全區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綜合研判全區水上交通安全形勢,提出相關對策措施;組織協調全區水上交通安全重大整治行動,建立完善部門聯合執法長效機制;指導督促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并通報有關情況;在年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中,就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向區安委會提出建議;協調解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動信息共享、綜合治理;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相關任務。
二、組成人員
召 集 人:分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區長
副召集人:區府辦公室協調副主任
區交通運輸局主要負責同志
河源海事局東江海巡執法大隊主要負責同志
成 員: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區財政局、區交通運輸局、區水務局、區農業農村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市生態環境局源城分局、河源海事局東江海巡執法大隊分管負責同志。
三、工作機制
聯席會議作為區應急框架下的專項工作協調機制,不納入區級議事協調機構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區交通運輸局,由區交通運輸局分管負責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聯席會議建立聯絡員制度,具體負責日常工作聯系和協調。
聯席會議根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組織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形勢會商研判,對相關工作進行研究部署。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加強對聯席會議議定事項的跟蹤督辦,及時向各成員單位通報有關情況。
附件:源城區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及成員單位職責
源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12日
附 件
源城區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及成員單位職責
一、區聯席會議辦公室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及區聯席會議的工作部署,并督促區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貫徹落實;
(二)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召開區聯席會議聯絡員工作會議,協調解決涉及多個成員單位的水上交通安全問題;
(三)配合完成源城區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中水上交通安全部分考核工作;
(四)負責區聯席會議籌備、文件起草、印發和文檔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區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一)河源海事局東江海巡執法大隊:
1.負責轄區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工作,負責監督通航水域內通航秩序、通航環境。
2.負責轄區的巡航檢查及現場安全監督和秩序管理工作;檢查轄區內船舶、設施的航行、停泊和作業情況,處理轄區內船舶、設施的違法行為。
3.負責權限范圍內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4.負責船舶涉污作業現場檢查,船舶溢油應急計劃的監督實施,應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權限范圍內的船舶污染事故。
5.現場組織協調轄區內船舶防抗雷雨大風和防臺等危險天氣工作,進行水上搜尋救助和各種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6.承擔所管海巡船舶、海事飛行器及其配套設施的使用及運行管理工作。負責監督轄區內各項報備事項。
(二)區財政局:負責源城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相關費用支出。
(三)區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水運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督促公路橋梁運行單位落實橋梁安全運行主體責任和相關防碰撞等安全保障措施。
(四)區水務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涉及水上交通的閘(壩)工程安全。
(五)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漁業安全生產監督工作,監督管理漁業和漁船。負責漁船及漁業作業安全,依法組織或參與調查處理轄區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指揮、協調漁船險情救助。
(六)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督促、指導旅游景區、旅游度假區做好水上旅游項目經營安全管理工作。
(七)區應急管理局: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有關部門和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安全生產工作,將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區級安全生產考核的重要內容。
(八)市公安局源城分局:負責水上治安、打私工作,負責涉及水上交通事故的刑事案件查處偵辦工作。
(九)市生態環境局源城分局:協調相關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以及相關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負責協調開展水域生態環境監測。
(十)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
1.負責組織轄區內水上交通安全聯合執法行動。
2.建立、健全村(居)委會與船主的船舶安全責任制,落實鄉鎮自用船安全管理責任,檢查、督促村(居)民委員會落實鄉鎮自用船安全管理責任制情況。組織實施鄉鎮自用船舶摸查工作,記錄鄉鎮自用船舶相關情況并標識船名,建立鄉鎮自用船管理臺賬(包括船舶清單、鄉鎮自用船基本信息表等)。
3.建立漁船安全網格化管理體系,科學設置漁業安全生產監管網絡,明確網格責任人及其職責,建立“人防”“技防”“網格化”管理體系,做到定人、定崗、定責。村(居)委會協助落實各項安全監管措施。
4.水庫、湖泊未依法設立管理機構的,由所在地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履行對船舶、水上游樂設施安全的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報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