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的注銷手續,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告:(一)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排污單位被依法終止的;(三)排污許可證依法被撤銷、吊銷的;(四)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F根據上述規定對以下企業排污許可證擬予以注銷,特此公告。
公告時間為2024年07月23日至2024年07月29日(共7日)。公示期滿后,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源城分局將依法注銷該排污許可證,相關信息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示。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源城分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