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進一步做好能源電力保供工作,現就落實燃煤發電企業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對購買使用進口煤炭的燃煤發電企業,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規定的,在納稅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快留抵退稅辦理進度,規范高效便捷為其辦理留抵退稅。
各地財政和稅務部門要高度重視燃煤發電企業留抵退稅工作,密切部門間協作,加強政策宣傳輔導,及時掌握企業經營和稅收情況,重點做好購買使用進口煤炭的燃煤發電企業留抵退稅落實工作。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