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象認定
臨時救助對象,根據困難類型分為支出型救助對象和急難型救助對象。支出型救助對象,是指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原則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應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有關規定。急難型救助對象,是指因突發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
二、申請材料
支出型救助對象需提供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相關證明材料,急難型救助對象需在緊急情況解除之后10個工作日內補齊遭遇困難的證明材料。
三、辦理程序
1.提出申請。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均可到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2.受理。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3.核對入戶調查評估。鄉鎮人民政府在臨時救助申請人簽署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的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姓名、身份證等基本信息錄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根據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相關規定開展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符合規定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和核對報告(結果)。鄉鎮人民政府受理臨時救助申請后,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申請人的家庭生活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進行了解,并視情組織民主評議。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特困供養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臨時救助申請人,不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家庭全體或部分成員無戶籍的,對無戶籍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等不要求提供,對其個人不進行經濟狀況核對,根據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了解到的家庭生活狀況,結合民主評議結果,決定是否給予臨時救助。
4.初審及公示。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受理臨時救助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結果,提出審核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3天。公示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申請材料、調查結果、審核意見和公示情況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5.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批準給予臨時救助的,應當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
6.信息公開。獲得臨時救助的對象的情況,應當在其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公示,公示期6個月;不予批準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受理機構按照首問負責制的原則,對于急難型救助對象,可簡化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初次公示等環節,由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民政部門根據調查結果實施先行救助。符合先行救助條件的,應當在緊急情況解除之后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救助情況在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公示,公示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