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象認定
本省戶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特困人員年滿18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含高等職業教育、大專)階段就學的,可以繼續享受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條件的未成年人,選擇申請納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二、申請材料
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如實申報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并委托代為查詢核對家庭經濟狀況,承諾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的承諾書,殘疾人還應當提供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三、辦理程序
1.提出申請。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本人或者其監護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2.申請受理。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開展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對。符合認定標準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認定標準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和核對報告。申請人對不予受理通知書和核對報告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申請人提出異議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重新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對,出具特困人員家庭經濟狀況復核報告。對同一家庭,30日內不重復出具復核報告。對同一家庭多次出具報告的,以最近一次報告為準。
3.初審及公示。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組織工作人員入戶調查核實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提出初審意見。調查核實過程中,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組織民主評議,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調查核實結果的客觀性進行評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公示期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調查核實材料和初審意見等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在10個工作日內重新提出初審意見,按照程序公示并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申請人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入戶調查核實。受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并將調查核實材料送交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入戶調查人員應當不少于2人。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4.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核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初審材料,核實民主評議結果,并按照不低于受理申請數30%的比例進行隨機抽查核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確認,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確認,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5.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工作機制,對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特困人員應當享受的照料護理標準檔次。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確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工作。特困人員或者其監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7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評估。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照料服務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及時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復核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認定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