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象認定
最低生活保障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通過申請人申報、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查詢核對、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的方式,確定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重病重殘人員以及3級、4級智力殘疾人和精神殘疾人,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父母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兒童等特殊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參照上述方式確定保障對象。
二、申請材料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應當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戶口簿、身份證等證件原件及復印件,書面申報家庭人口、經濟和生活狀況,并簽署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對委托書,委托受理申請的鄉鎮人民政府查詢核對。
三、辦理程序
1.提出申請。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由申請人向家庭任一成員的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員的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在本省任一鄉鎮人民政府社會救助窗口提交申請材料。
2.信息化核對。受委托查詢核對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人簽署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對委托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根據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開展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查詢核對。
3.申請受理。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查詢核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認定標準的,不予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和核對報告。
4.入戶調查評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組織工作人員入戶調查核實,完成申請人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工作。入戶調查人員應當不少于2人,并在調查時出示有效證件。調查完畢應當出具評估材料,由調查人員和被調查人分別簽字、蓋章或者按指紋。申請人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請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申請人家庭成員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入戶調查核實。受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將評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請的鄉鎮人民政府。
5.初審及公示。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出具或者收到評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結果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置的村務公開欄、社區公開欄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公共服務大廳進行公示,有條件的還應當同時通過網絡平臺公示,公示期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公示期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公示期間有異議且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民主評議,并將民主評議結果和相關材料一并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6.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相關材料、民主評議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確定保障金額,發給《最低生活保障證》;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作出不予批準決定,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7.信息公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將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的信息,通過政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社區公開欄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公共服務大廳、網絡平臺等予以公布。公布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人數、保障金額等,但不得公開與救助無關的信息。
四、最低生活保障金發放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從批準之日起的次月,按月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于每月20日前直接撥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賬戶。代理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收取賬戶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