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十四五”以來,漁業成為國家戰略產業。水域灘涂規劃是漁業管理的基本制度,是水產養殖業發展的布局依據,同時也是推進產業轉型升級的重要抓手。原《源城區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8-2030年)》(以下統稱“原《規劃》”)規劃實施以來,對改善源城區水產養殖空間布局,規范全區水產養殖秩序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原規劃已逐漸不能滿足源城區社會發展需要和產業發展的需求,也不能滿足各級漁業主管部門對于本區養殖水域資源和水產養殖業管理的需要。因此,源城區水產養殖業亟需以水產養殖高質量綠色發展為目標,調整禁養區、限養區和養殖區規劃布局,促進水產養殖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
二、修訂依據
本規劃修訂依據農業部《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工作規范》、《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大綱》、《廣東省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技術方法》以及《廣東省水域灘涂規劃(2018-2030)技術報告》進行編寫。圖層數據、圖件則按照《廣東省養殖水域灘涂規劃技術說明》采集和制作。本修訂還依據以下法規政策依據:
(一)國家法規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2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2020年)、《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2007年)、《國務院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200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的若干意見》(2017年)、原農業部《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2003年)、原農業部《水產苗種管理辦法》(2005年)、原農業部《關于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實施意見》(2017年)、原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漁業轉方式調結構的指導意見》(農漁函[2016]1號)、原農業部《關于印發<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工作規范>和<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大綱>的通知》(2016年)、《“十四五”全國漁業發展規劃》(2021年)。
(二)廣東省法規政策
《廣東省漁業管理條例》(2019年)、《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廣東省水產品標識管理實施細則》(2011年)、廣東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粵東西北地區振興發展的決定》(2013年)、《廣東省橋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規定》(2022年)、《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2022年)、《廣東省航道發展規劃(2020-2035)》、《廣東省水產品質量安全條例》(2019年)、《廣東省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2021年)、《廣東省水域灘涂規劃編制技術要點》(2018年)、《廣東省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21-2030年)》、《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現代漁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2022年)。
(三)河源市法規政策
《河源市水資源綜合規劃》(2009年)、《河源市流域綜合規劃》(2015年)、《河源市飲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2017年)、《河源市地表水功能區劃報告》(2019年)、《河源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河源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2021年)、《河源市農業農村現代化“十四五”規劃》(2022年)、《河源市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2022年)、《河源市水利發展“十四五”規劃》(2023年)、《河源市加快推進現代漁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2023年)、《河源市源城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 年)》。
三、修訂過程
本修訂是由源城區農業農村局組織開展。在原《規劃》的基礎上,對原《規劃》數據詳細核實,同時結合源城區養殖水域利用現狀和2021年源城區水產養殖種質資源普查結果,協調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起草《源城區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8-2030年)》征求意見稿(以下統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完成后,發送至源城區有關單位征求意見和建議,并根據各單位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修改,形成《源城區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8-2030年)2024年修訂》評審稿。之后召開專家評審會,根據專家意見修改并評審通過后形成《源城區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8-2030年)2024年修訂》送審稿,報區委、區政府審定印發實施。
四、主要內容
《源城區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8-2030年)2024年修訂》共五個章節,分別為總則、養殖水域灘涂利用評價、養殖水域灘涂功能區劃、保障措施、附則。
規劃詳細列明了禁養區、限養區、養殖區的范圍。將全區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廣東河源大桂山省級自然保護區、河源恐龍化石自然保護區,新豐江干流(含新豐江水庫)、東江干流、七礤河(含七礤水庫)、埔前河以及重點生態功能區香車水庫、“鱷湖公園”和“客家文化公園”列為禁養區。將源城區東江河以西,及埔前河以北至東源縣交界處內的非禁養區水域,埔前河以南區域的奶娘坑水庫、鹿子底水庫、禾豐坑水庫和黃洞壩水庫,大筒河(黃果瀝)、陂角村、未來規劃建設用地內的水域和永久基本農田范圍內的非禁養區水域為限制養殖區。
五、修訂前后主要差異
更新核準基礎數據后,源城區養殖水域灘涂總面積由2208公頃增加至2240.2公頃,增加32.2公頃。
將源城區內東江河以西,及埔前河以北至東源縣交界處內,除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廣東河源大桂山省級自然保護區、河源恐龍化石自然保護區,新豐江干流(含新豐江水庫)、東江干流、七礤河(含七礤水庫)、埔前河以及重點生態功能區香車水庫、“鱷湖公園”和“客家文化公園”之外的水域,由禁養區調整為限養區。
根據《河源市源城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 年)》,將未來規劃建設用地內的水域和永久基本農田范圍內的非禁養區水域,以及奶娘坑水庫、鹿子底水庫和禾豐坑水庫,由養殖區調整為限養區。
將黃洞壩水庫東北方的池塘,由限養區調整為養殖區。
對各功能區范圍調整修訂后,禁養區總面積由2085公頃變更為1875.5公頃,減少209.5公頃;限養區總面積由25公頃變更為305.01公頃,增加280.01公頃;養殖區總面積由98公頃變更為59.69公頃,減少38.31公頃。
六、規劃修訂后實施要求
規劃一經批準,即具有法律效力。養殖水域灘涂使用管理要嚴格依據規劃開展,嚴格限制擅自改變養殖水域灘涂使用用途的行為。禁養區內的水產養殖,由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限期搬遷或關停。限養區內的水產養殖,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達標的,由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限期搬遷或關停。禁止和限制養殖區內重點生態功能區和公共設施安全區域劃定前已有的合法水產養殖,搬遷或關停造成養殖生產者經濟損失的應依法給予補償,維護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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