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劉招念:
申請人覃靜玲不服被申請人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于2023年6月1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河公源行罰決字〔2023〕01173號)的具體行政行為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一案(案號:源城府行復決〔2023〕74號),現已審理終結。
自本案審查期間,本機關多次電話聯系你并通過EMS向你戶籍所在地郵寄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終止行政復議審查決定書,均未成功送達。現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源城府行復〔2023〕74號)、終止行政復議審查決定書(源城府行復決〔2023〕74號),請你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前往河源市源城區紅星西路145號河源市源城區司法局領取上述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終止行政復議審查決定書,逾期30日未領取,視為送達。
若你不服該行政復議決定,可在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公告。
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