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BG-2020-006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單位:
為深化我區建筑業“放管服”改革,加強我區政府投資小型工程項目管理,強化我區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經區政府同意,現將《河源市源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小型工程企業預選庫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源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2月16日
河源市源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小型工程企業預選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建筑業“放管服”改革,強化源城區小型工程項目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根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源城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源府發〔2019〕10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源城區行政區域內利用財政性投資的小型建設工程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小型建設工程,是指計劃立項批文單項合同估價4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不含400萬元)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建筑物拆除工程等。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招標、招標人認為需要公開招標的項目、適用于定點采購的工程以及小型應急搶險救災工程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四條 小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必須招標的工程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 小型建設工程實行承包商預選庫制度。源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建立小型工程企業預選庫(以下簡稱“預選庫”),并負責具體管理工作。建設單位可以從預選庫中選擇確定投標人或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預選庫中暫無相應專業組別承包商;
(二)預選庫中符合條件的承包商達不到規定數量;
第六條 小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行招標人負責制。建設單位對公告信息和告知備案資料的真實性、齊全性及合法合規性負責。
第二章入庫條件
第七條 預選庫實行入庫申請制,申請入選預選庫的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具有國家規定的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其他資格證明文件,國家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明確企業不需要具備的除外;
(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四)有滿足需求的固定辦公場地、辦公設備和相應的專職工程技術人員;
(五)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書面承諾無條件遵守本管理辦法的規定;
(七)其他條件。
第八條 對于申請時隱瞞真相、弄虛作假的申請人,不予列入預選庫,并在下一個預選庫周期內不接受其加入預選庫的申請。
第三章預選庫的使用
第九條 適用于本管理辦法的小型建設工程需要選擇工程承包商或中介服務機構時,應當通過下列方式確定(依法必須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的除外):
對工程預算在50萬元-400萬元(不含400萬元)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可以自行在預選庫內選擇,也可以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的方式在預選庫內產生。
對工程預算或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下的項目,原則上由項目建設單位在預先確定合同價格后從相應類別的預選庫中隨機選擇1家成員直接發包。
第十條 小型建設工程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評審的項目招標控制價(即項目預算,實行施工總承包方式的項目除外);
(二)如小型建設工程評審建安費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需提供項目概算批復;
(三)在未取得規劃許可手續的情況下,提交《關于提前進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承諾書》;
(四)施工合同文本;
(五)建設資金已落實到位;
(六)有滿足施工要求的設計文件和其他技術資料。
第十一條 中標候選人不愿意接受項目中標、中標后未按照規定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規定提交履約保證金以及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招標人可以按照中標候選人排序名單,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如其他中標候選人均不愿意接受中標或者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本辦法重新進行選擇。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保留確定預選庫成員過程的相關資料,以便追溯時查詢。
第十三條 工程承包商確定后,應按規定簽訂合同,并在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報源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進行告知性備案。備案材料除了包括第十條要求具備的材料外,還需提交:
(一)簽訂的企業承包合同;
(二)招標文件及公示材料;
(三)中標結果公示及無異議投訴材料;
(四)履約結果評價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源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定期在指定的網站媒體上進行預選庫使用管理情況公示,定期向區相關職能部門及紀委監委報告預選庫的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對招標過程和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招標人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做出答復。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本辦法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小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必要時可暫停或者終止招標投標活動:
(一)違反招標投標程序、規則;
(二)出現對招標投標活動有效投訴;
(三)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群體性事件,不加以及時制止可能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無法挽回損失;
(四)有嚴重違反公平、公正、公開或者誠實信用原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中標候選人中標后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合同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取消其中標資格;其行為給招標人造成損失,應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小型建設工程承包商確定后,承包商應提供符合要求的項目負責人辦理后續報建手續,若承包商無法提供符合要求的項目負責人,應在招標公告或直接發包公示當日以當面遞交書面申請或者傳真方式主動向建設單位提出放棄承接資格。因承包商原因導致無法辦理后續施工許可手續的,取消其承接資格,暫停承接小型建設工程直至整改到位。
第十九條 承包商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承接的建設工程,不得向他人轉讓其承接的建設工程,也不得將承接的建設工程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第二十條 小型建設工程發包實行輪空制。為確保小型建設工程的工程質量及安全生產,承包商中標承接的項目不得同時超過5項,年內承接項目不限累計,其中直接發包項目不作限制。中標計數以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示信息為準。
第二十一條 建立誠信管理制度。源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立入庫單位誠信檔案,并及時通過指定的網站統一發布。
第二十二條 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預選庫成員發生以下事項應在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相關牽頭部門報告:
(一)合并、分立、解散;
(二)法定代表人及負責人更換、注冊資本變更;
(三)從業資質和執業人員發生變動,對執業能力產生影響;
(四)辦公場所、聯系電話、聯系人發生變化的;
(五)涉及訴訟等事項的。
第二十三條 建立"黑名單"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由相關單位依法追究其責任外,清出預選庫。
(一)通過弄虛作假騙取入庫;
(二)通過圍標串標、弄虛作假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騙取中標;
(三)施工期間本項目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重大質量事故;
(四)出售資質,允許掛靠;
(五)經相關單位認定,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
(六)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 入庫成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給予通報:
(一)在項目開展過程中,存在工作過失,造成不良影響;
(二)無正當理由工作不能按時完成;
(三)本辦法規定應當報告而未及時報告相關信息或報告虛假信息;
(四)在邀請招標或隨機選擇中受到項目建設單位邀請后不參加;
(五)接受邀請后不參加投標。
第二十五條 實行考核淘汰制度。每年12月15日前由住建部門對入庫單位進行考核。在考核中應當征求項目單位對所選擇和使用的承包商或中介機構的意見,并提出淘汰初步意見予以公示。
年中入庫單位被清出預選庫后,可以視工作需要予以增補。單次增補數量在2家(含2家)以內可在原招標時的投標候選人中按得分高低依次遞補;單次增補數量在2家以上應按原公開招標程序及條件進行公開招標。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預選庫組建、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監管不力、行政不作為或有亂作為、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失職瀆職行為,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源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其他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后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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