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BG-2022-001
燃氣安全與廣大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是關系社會穩定的一件大事。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要求,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生產經營單位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我區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安裝使用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作如下公告:
一、安裝對象:全區使用燃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的生產經營單位,包括使用燃氣的帶有經營性質的所有餐飲場所以及企業、機關單位食堂等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場所。
二、報警裝置的選型和安裝技術要求:《GB/T34004—2017家用和小型餐飲廚房用燃氣報警器及傳感器》和《CJJT146—2011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技術規程》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小型餐飲廚房(使用的燃具為單個燃燒器額定熱負荷不超過46kW、額定熱負荷總量不超過139kW的用于餐飲業提供烹飪服務的廚房)安裝的報警器應具備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功能,小型以上規模的餐飲單位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裝的報警器應同時具備遠傳功能。
三、安裝方式:由供氣企業提供技術指導,使用單位自行選購并安裝產品,產品應具備消防認證及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資質。
四、安裝時間: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
五、法律依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和《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八)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的規定,對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或裝置損壞無法正常使用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責令改正并實施處罰。
本公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源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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