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FG-2024-001
源府辦〔2024〕1號
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源城區制造業招商引資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招商局反映。
源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2月6日
源城區制造業招商引資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區招商引資激勵機制,充分調動社會各界人士參與招商引資工作的積極性,引進更多符合我區產業發展方向的項目落戶,推動源城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
(一)通過各種渠道向本區提供真實的項目投資意向,協助我區與投資方直接聯系,在項目洽談中起到實質性促成作用,實現項目落戶并竣工投產或運營的項目引薦人。項目引薦人包括商會、協會、專業機構等法人組織或其他組織機構及自然人(本區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項目投資方不列入該范圍內)。
(二)1個項目只認定1個首辦引薦人或1個首辦團隊(2人以上,下同),由區招商局及投資方共同確認。
第三條 獎勵條件
凡申請獎勵的項目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要求和我區主導產業方向(見附件目錄清單)的投資項目(財政性資金或政府投入類項目、融資代建類項目、BOT、PPP等模式項目、捐資項目、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土地綜合開發以及房地產項目不在本辦法獎勵范圍內)。
(二)購地建廠的項目在經濟效益指標原則上須達到投資強度400萬元/畝以上、產出強度500萬元/畝以上、稅收強度30萬元/畝以上且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實際投入在1億元以上;租賃廠房的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實際投入在3000萬元以上,并在協議約定時間內投產(外幣按當時匯率折算成人民幣計算)。
(三)項目在源城區范圍內注冊登記并在源城區設立獨立法人單位、投資建設、經營、納稅。
(四)項目無法律糾紛、其他爭議的。
第四條 獎勵標準
(一)項目投產后,對項目引薦人按固定資產實際投入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實際投入資金為從項目動工后36個月內的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實際投入資金的額度憑項目企業提供的發票核計。
(二)引進世界500強項目的,對項目引薦人額外獎勵100萬元;引進中國500強項目的,對項目引薦人額外獎勵50萬元。
第五條 項目引薦獎勵流程
(一)申報。引進項目落戶后,項目引薦人自項目辦理工商登記手續之日起計的60天內,憑以下材料向項目牽頭協調單位提出申請:
1.項目引薦人申請報告,由項目投資方加具意見,并加蓋公章確認。
2.項目在源城區轄區內工商登記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外資項目還需提供企業設立備案回執復印件或其他證明材料)、會計師事務所等合法驗資機構審核出具的資金投入到位證明復印件等資料,并提供原件核對。
3.項目引薦人為個人的,需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證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
4.項目引薦人為團隊的,項目引薦人申請報告須全部成員共同簽名,隨附團隊全部成員的有效身份證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
5.項目引薦人為法人的,需提交法人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
6.項目引薦人逾期不辦理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
(二)認定。區招商局受理申請材料,并按以下要求提交相關部門對項目引薦人進行認定:
在項目竣工投產或正式運營后,提交票據等相關材料到區招商局,由區招商局提交區招商項目協調小組聯審(審核中對獎勵資金有異議或存在其他問題的,由區招商局提交區招商項目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后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三)兌付。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區財政局在3個月內給予兌付,獎勵金以轉賬方式轉到申報人的個人或法人賬戶。
第六條 資金保障。區財政局統籌安排資金支持招商引資工作,及時兌現招商引資重大項目獎勵。
第七條 項目引薦人獲得獎勵金后應依法繳納所得稅,團隊所獲獎勵金的分配由其自行商議。
第八條 本辦法未述及的獎勵事項,按一事一議原則另行處理。
第九條 對采取各種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的,由區招商局追回全部獎金,并對騙取獎金的機構、個人和出具虛假材料者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經濟責任;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區招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
附件:源城區產業發展導向目錄清單
附 件
源城區產業發展導向目錄清單
一、產業發展目錄
1.新一代電子信息產業
2.食品飲料和水產業
3.先進材料產業
4.現代輕工紡織產業
5.新醫藥及醫療器械
6.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車
7.先進裝備制造業
8.物聯網
9.傳統優勢工業
10.航天航空行業
二、外資企業
納入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的外商投資項目。
三、其他
符合產業發展目錄的世界500強、中國500強、民營企業500強、大型央企和國企、主板上市企業、企業總部等單體項目。
查看解讀材料:http://ys-bakery.com/zwgk/hygq/zcjd/content/post_5910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