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BG-2023-00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流動攤位臨時經營和店鋪臨時占道經營的管理,維護河源市源城區市容秩序和環境衛生,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河源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以構建城市管理長效機制為目標,以服務群眾、改善民生為著眼點,按照“便民利民、合理布局、疏堵結合、規范管理”的原則,在不影響居民生活、城市交通、不擾亂市容環境秩序和不侵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許臨時占道經營,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凡在河源市源城區城市建成區,包括街道辦事處、鎮建成區,及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范圍內臨時占道經營的行為, 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臨時占道經營是指臨時占用公共場所設置食品、服飾、農貿產品售賣、便民服務等占道攤位和店外貨品擺放、餐飲外擺等出店經營 的占道經營行為。
第四條 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區城管執法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源城區臨時占道經營的監督管理、日常服務管理工作。
第五條 臨時占道經營區域應嚴格執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實行“三定”,即定管理單位、定管理人員和定保潔人員,及時解決經營活動引發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問題。
第六條 臨時占道經營者須遵守城市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合法經營、誠信守法。
第七條 臨時占道經營應接受區城管執法局的統一管理,因城市規劃調整、城市管理、交通管理、重大活動安全保障等需要對臨時占道經營區域進行調整的,臨時占道經營者應無條件接受和服從調整。
第二章 設置規范
第八條 臨時占道經營實行分類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區城管執法局根據職責分工進行規劃設置。臨時占道經營區域應當明確從事占道經營的路段、時段、經營范圍以及攤位最大容量等,根據轄區實際情況,按照方便群眾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則,統籌規劃,實行一路一策、一點一策。
第九條 臨時占道攤點按以下規范設置:
(一)允許在城區非重要道路、居民集中居住區設置臨時攤點攤區,攤點的容量和規模根據場地的大小合理設置,要確保周邊單位、群眾正常的學習工作生活秩序不受影響,人行道路正常通行不受影響,確保人行道停車場(位)等設施正常使用,確保經營秩序良好;
(二)設置臨時攤點攤區應保留不少于1.5米的人行通道;
(三)各類商業綜合體應征得業主同意并經區城管執法局審核后,可在指定范圍內設置臨時攤位;
(四)步行街設置臨時占道攤位時應確保安全;
(五)臨時占道攤位不得擅自設置固定式地上附屬設施、不得損壞人行道及附屬設施。
(六)禁止設置區域:
1.國家機關、學校、銀行、文物保護單位、名勝古跡、橋梁、交通站點和重要道路;
2.各類消防通道、急救通道、盲道、人行天橋;
3.城市道路所有機動車道。
第十條 臨時出店經營占道范圍按以下規范設置:
市區街道兩側出店經營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出店范圍一般不得超過至店鋪墻腳1.5米范圍,同一路段應當一致;
(二)應留不少于1.5米的人行通道,且不得占用盲道、消防通道及其他車行道;
(三)人行道寬度小于1.5米的不得出店經營;
(四)出店占道經營不得擅自設置固定式地上附屬設施、不得損壞人行道及附屬設施。
(五)符合條件的臨時出店經營區域根據各轄區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第十一條 臨時占道經營時間按以下規范確定:
(一)早市收市時間不得晚于9:00。
(二)午市經營時間為11:00—14:00。
(三)夜市開市時間不得早于18:00、不得晚于次日凌晨2:00,居住小區周邊夜市經營時間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第三章 申請備案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未經同意擅自占道經營。
第十三條 符合出店經營條件的商家和有臨時占道經營需求的個人可申請臨時占道經營。
臨時占道攤位優先安排轄區下崗人員、失業人員、失業退伍軍人和其他困難群體的就業和再就業。
第十四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開展臨時占道經營的,由區城管執法局進行逐一審核,符合本規定的予以登記保留,納入統一管理;不符合本規定的,不得開展臨時占道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臨時占道攤位由本人經營,不得轉租(轉借)他人。
第十六條 店鋪轉讓后,原店鋪的《占用、挖掘道路許可證》作廢,須重新申請臨時出店經營。
第四章 經營規范
第十七條 臨時占道經營需在規定地點、時間經營,不得隨意更換地點,不得妨礙交通秩序,線外嚴禁擺放。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自覺遵守公共環境衛生規定,維護公共環境衛生和設施,做好攤位周邊環境衛生和保潔工作;經批準的餐飲經營攤點須配備防污染設施和分類垃圾容器,經營期間地面垃圾隨臟隨掃,保證攤走地凈,垃圾自行收集到附近生活垃圾收集站;攤位污漬自行清洗干凈,達到城市管理考評標準和要求;禁止將垃圾倒入綠地、花壇、樹池、地面、下水道或排水口等。
第十九條 餐飲經營者必須使用清潔能源,產生油煙的經營戶須安裝并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
第二十條 禁止高音宣傳,不得發生噪音擾民。
第二十一條 嚴禁活禽畜、水產、廢舊收購等易造成場地污染的項目占道經營。
第二十二條 批準開設的臨時占道攤點攤區由管理人員在醒目的位置公示經營范圍、時間、管理單位、保潔人員以及監督電話等內容,便于監督。
第二十三條 臨時占道攤位經營者須攜帶《占用、挖掘道路許可證》,規范佩戴證件。
第二十四條 臨時出店經營店鋪須將《占用、挖掘道路許可證》張掛在顯眼處,便于監督檢查。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五條 臨時占道經營者須接受區城管執法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監督檢查。轄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三定”要求制定管理方案和臺賬,并做好對轄區臨時占道經營者的監督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條 臨時占道經營監督考核實行扣分制度,滿分12分。對存在違法違規、不服從管理行為的,將作為新一輪審批考慮因素。
(一)臨時占道攤位考核扣分標準:
1.未按照審批的經營轄區或路段進行擺賣,一次扣3分;未按照審批的經營時間進行擺賣,一次扣3分;未按照審批的經營范圍進行擺賣,一次扣3分。
2.超過審批的經營面積進行擺賣,一次扣3分。
3.攤位周邊保潔不到位,有亂丟棄果皮、紙屑、煙頭、塑料袋等垃圾雜物的,一次扣1分。
4.經營期間的噪聲值超過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造成環境噪聲擾民的,一次扣2分。
5.產生油煙的經營戶未使用清潔能源、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或未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的,發現一處扣6分。
6.轉租(轉借)他人,一經查出,扣12分,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依法處理。
7.其他違反規定,不服從管理的,視情況扣1—12分。
(二)臨時出店經營考核扣分標準:
1.未按照審批的經營時間出店經營,一次扣3分;超過審批的出店經營面積進行經營,一次扣3分。
2.店鋪“門前三包”責任區范圍內,有亂丟棄果皮、紙屑、煙頭、塑料袋等垃圾雜物的,亂張貼小廣告以及共享單車亂停放等市容亂象的,一次扣1分。
3.經營中的噪聲值超過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一次扣2分。
4.產生油煙的經營戶未使用清潔能源、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或未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的,發現一處扣6分。
5.其他違反規定,不服從管理的,視情況扣1—12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區城管執法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行政處罰,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移交相關部門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河源市源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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